SFC bans Lau Tin Yau, ex-UOB Kay Hian an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for life

This follows his earlier court conviction and fine on 3-Sep-2020 for failing to tell the SFC about other investigations against him by a then-unnamed body which now turns out to be the HKMA, which began investigating on 5-Dec-2018 following Lau's conviction under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in May 2018, for which he was ordered to do 200 hours of community service.

English

證監會終身禁止劉天佑重投業界

Issue date: 2021-10-26 16:30:0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劉天佑(男)重投業界。劉是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的前客戶經理,以及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大華繼顯)和大華繼顯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大華繼顯期貨)的前執行交易員(註1)。

在證監會採取上述行動前,劉先後在2018年5月及2020年9月被法院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罪。

2018年5月,劉因向一名同事提供1,000元以作為開立兩個客戶帳戶的回報,被粉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劉在案發時負責為渣打銀行招攬新客戶及推銷投資產品(註2)。

2020年9月,劉因向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且沒有及時就須申報事件向證監會申報,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註3)。

鑑於劉被判刑事罪名成立,證監會認為他並非獲發牌或註冊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本個案由金管局轉介證監會跟進。

備註:

  1. 劉分別在2010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7日及2011年7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期間,是受聘於渣打銀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以及分別在2017年8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及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間,是隸屬大華繼顯及大華繼顯期貨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劉現時沒有名列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紀錄冊,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劉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及12(1)條,於2018年5月8日被法院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並於2018年5月21日被法院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劉承認所有控罪,於2020年9月3日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請參閱證監會2020年9月3日的新聞稿。
News captured as of:2021-10-26 16:30:00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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