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bans Poon Choi Yung, ex-China Tonghai Securities, for 20 months

For unauthorised discretionary dea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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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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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潘在勇重投業界20個月

Issue date: 2022-04-12 16:30:0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中國通海證券有限公司前持牌代表潘在勇(男)違反證監會《操守準則》而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20個月,由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註1至4)。

證監會經調查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在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間,潘曾在六名客戶的帳戶內進行1,002宗交易,而沒有就這些交易取得客戶的特定授權及/或他們的書面授權以委託他進行這些交易。

調查亦發現,潘在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沒有在開戶期間採取合理步驟,以確立三名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

證監會認為,潘在經營業務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潘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潘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間,潘隸屬中國通海證券有限公司。潘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在經營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3. 《操守準則》第7.1(a)段規定,持牌人不應為客戶進行交易,除非在進行交易之前:(i)已獲得該客戶或其以書面指定的人士特定授權進行交易;或(ii)該客戶已經以書面授權持牌人或任何受僱於該持牌人的人士,即使在未有該客戶特定授權的情況下,仍可為其進行交易。
  4. 《操守準則》第5.1(a)段訂明,持牌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其每位客戶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每位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News captured as of:2022-04-12 16:30:02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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