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people charged following SFC and Police joint operation against securities fraud and illegal short s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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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與警方對證券欺詐及非法賣空活動採取聯合行動後檢控四人

Issue date: 2023-06-23 17:07:58

繼較早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警方對證券交易的欺詐活動及非法賣空活動採取聯合行動後,有四名嫌疑人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被控以欺詐罪及非法賣空的交替控罪(註1及2)。

證監會在對疑似“唱高散貨”活動進行深入調查時,發現可疑交易活動。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多項市場失當行為罪進行調查的同時,亦因該案件懷疑涉及洗錢及其他欺詐活動而轉介警方處理(註3)。

被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8日。案件將會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該等嫌疑人獲准保釋,保釋金由40,000元至150,000元不等,而保釋條件如下:(i)他們不得離開香港;(ii)交出所有旅行證件;(iii)定期到警署報到;(iv)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v)於所提供的地址居住;及(vi)住所有更改前24小時需通知警方。

由於法律程序已經展開,現階段不會作出進一步評論。

備註:

  1.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如某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他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任何人獲得利益或另一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任何人在於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證券時沒有,或不相信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即屬犯罪。
  3. 是次聯合搜查行動乃根據證監會與警方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安排而作出的。請參閱證監會2017年8月25日的新聞稿。
News captured as of:2023-06-23 17:07:59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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