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seeks court disqualification orders against former directors of Tech Pro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td (ex-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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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尋求法庭頒令取消德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前董事的資格

Issue date: 2023-11-14 16:20:0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德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德普)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李永生(男)和前執行董事招自康(男)及劉新生(男)作出取消資格令(註1至4)。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法律行動。調查發現,李、招及劉沒有妥善管理德普對一家與某內地合夥人組成的合資公司所作的投資,而該合資公司的主要資產為上海一棟建築物的分租權。

具體而言,三人並無取得對合資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監督權,並將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該內地合夥人處理。結果,該合夥人得以從合資公司挪用逾人民幣三億元。該合夥人亦沒有就該上海建築物償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內地法院頒令終止合資公司就該建築物擁有的分租權,令德普損失了在合資公司的全數投資。

證監會指,李、招及劉在關鍵時間違反他們對德普負有的責任,包括以謹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和以維護德普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責任(註5)。

備註:

  1. 德普連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LED照明產品及配件的製造及銷售。德普於2007年9月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並於2020年3月2日被除牌。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法團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法團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3. 由於劉在法律程序開始時居於內地,故證監會須取得原訟法庭的許可,以將有關法律程序的呈請書送達身處內地的劉,而證監會於2022年7月獲悉呈請書已於2022年5月成功送達予劉。
  4. 李及招分別自2019年及2020年起破產。
  5. 2023年10月31日,本案獲排期在原訟法庭審訊。
News captured as of:2023-11-14 16:20:05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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