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T bans Tiger Asia and Bill Hwang from trading securities in HK for 4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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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禁止Tiger Asia及Bill Hwang在香港買賣證券

Issue date: 2014-10-09 18:33:46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及其兩名高級職員Bill Sung Kook Hwang(男)及Raymond Park(男)曾於香港從事市場失當行為(註1及2)。

審裁處頒令,未經法院許可,Tiger Asia及Hwang不得在香港買賣證券,為期四年(最多為期五年)。審裁處亦向Tiger Asia及Hwang頒發終止及停止令(註3)。

是次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首度直接向審裁處提出的個案(註4)。

Tiger Asia及Hwang辯稱審裁處不應向他們作出頒令。

Tiger Asia、Hwang及Park承認,他們於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買賣中國銀行有限公司(中銀)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的股份時,違反了香港禁止內幕交易的法例,以及承認於2009年1月操縱建設銀行股份的股價(註5)。

審裁處在其決定中裁定,Hwang的行為構成“嚴重失當行為”,並顯示“無法對Bill Hwang的誠信抱有信心”。

在釐定為期四年的禁止期時,審裁處警告“這預示著日後我們將更嚴厲地執行法律所規定的保障措施。然而,我們一致認為保障市場對公眾而言十分重要,而由於冷淡對待令就提供該保障而言具關鍵作用,故若市場營運者因所從事的行為顯示其不值得信賴,從今起便須預期到,被禁止涉足市場的時間將會更長。”(註6)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Tiger Asia及Hwang濫用香港市場對他們的信任,違反香港法律,並且令數以千計無法保障自己免受該等失當行為影響的投資者蒙受財務損失。如果他們認為,由於並非身處香港,即使作出該等失當行為亦不會遭受處罰,那他們便錯了。”

施衛民先生續說:“無論不法分子潛藏在世界任何地方,證監會都會追蹤他們並對其採取行動。在本個案中,我們從他們身上取回不法利潤(約4,500萬元)並將之歸還予受害人;不法分子已遭美國法律制裁,而審裁處亦已正確地禁止他們在香港市場進行買賣,為期四年。”(註7)

儘管審裁處發現Park曾經作出市場失當行為,但由於他遭受了無法治癒及引致嚴重衰弱的腦創傷,已不可能對香港市場的廉潔穩健構成任何威脅,故審裁處決定不向其發出任何命令。

備註:

  1.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由夏正民法官(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Hartmann)出任主席,及有另外兩名成員,即Florence YS Chan女士及Gary KL Cheung先生。
  2. Tiger Asia成立於2001年,是一家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於中國、日本及韓國的股本投資,全部僱員均在紐約,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運作。自2012年8月起,Tiger Asia成為Hwang的一個“家族辦公室”,更名為"Archegos Capital Management LLC",並在Hwang的家族辦公室内擔任Archegos Fund LP 及Archegos Fund Ltd的投資管理人。證監會接納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其中一名指明人士William Tomita(男)在事發時僅為初級職員,負責為Tiger Asia的交易活動提供支援,而他一直按照Hwang及Park的指示行事,沒有明知而涉及市場失當行為。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b)條,冷淡對待令是命令他在該命令指明的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間接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或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c)條,終止及停止令是命令他不得再作出構成該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4. 根據2012年實施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2A條,證監會可直接在審裁處席前提起研訊程序。在此之前,只有財政司司長可在審裁處席前提起相關程序。
  5. Tiger Asia、Hwang及Park承認的事實包含證監會在2009年展開相關法律程序時對他們提出的所有指控。就中銀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而Tiger Asia、Hwang及Park均承認:(a)Tiger Asia曾獲預先通知並獲邀參與瑞士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進行的兩宗中銀股份配售;(b)Tiger Asia獲告知並同意兩項配售的詳情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後獲提供有關詳情;(c)Tiger Asia亦同意,獲得這些資料後不會進行中銀股份的交易;(d)Tiger Asia在瑞士銀行於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空了1.04億股中銀股份,推算利潤約為900萬元;及(e)Tiger Asia在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有限公司於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空了2.56億股中銀股份,推算虧損約為1,000萬元。

    就建設銀行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而Tiger Asia、Hwang及Park承認:(a) 在2009年1月6日開市前,某家香港配售代理人邀請Tiger Asia參與美國銀行公司計劃在香港進行的建設銀行股份配售;(b) 配售代理人告知Tiger Asia配售計劃涉及的股數及配售價折讓幅度;(c) 這些資料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Tiger Asia有關方面亦知道這些資料的性質;(d) 在建設銀行股份配售計劃的消息尚未公布前,Tiger Asia於2009年1月6日沽空合共9,300萬股建設銀行股份,推算利潤約為3,200萬元;(e) Tiger Asia在2009年1月7日以低於建設銀行股份當時市價的折讓價買入配售股份,為先前的沽空交易平倉;及(f) 證監會亦指稱而Tiger Asia有關方面承認Tiger Asia在2009年1月6日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操縱建設銀行的股價。
  6. 請參閱審裁處的決定第130至131段,有關決定將於2014年10月10日下午五時後載於審裁處的網站(www.mmt.gov.hk)。
  7. 截至2014年10月7日,已向受影響投資者支付約4,330萬元,相等於4,500萬元不法利潤的96%。
  8.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2010年4月26日2011年6月21日2011年7月14日2011年9月9日2012年2月23日2012年4月18日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7月15日2013年9月6日2013年12月20日的新聞稿。
News captured as of:2014-10-09 19:12:46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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