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TD Chairman Calvin Choi Chi Kin loses appeal: banned by SFC for 2 years

The SFC's investigation followed the Webb-site article "Hiding behind the cornerstones" of 3-Oct-2016, which also featured a number of other dubious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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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禁止蔡志堅重投業界兩年的決定

Issue date: 2023-09-29 20:37:29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今天頒下裁定,維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UBS AG前董事總經理蔡志堅(男)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和《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而對他採取的紀律行動,即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兩年,由2023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止(註1至4)。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我對於上訴審裁處重申證監會制裁蔡的決定,感到高興。上訴審裁處的裁定向市場發出明確訊息,指出持牌人有基本責任,在經營業務時避免利益衝突和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有關紀律行動源於證監會進行的調查,當中發現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蔡在UBS AG獲委任處理的兩宗交易中擔任項目保薦人或交易團隊成員,而他同時參與了該等交易的對手方的業務,向它們提供了超出一般客戶關係經理職責的協助。因此,蔡有可能令自己處於與UBS AG及/或其客戶有利益衝突的位置。

證監會亦發現,蔡沒有向UBS AG披露其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備註:

  1. 蔡在2012年6月7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並隸屬於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在2010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間,他亦是獲UBS AG委聘的有關人士,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蔡現時沒有名列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紀錄冊,亦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操守準則》第10.1段(披露及公平對待)進一步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就某項涉及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的交易提供建議或進行有關交易,除非該利益衝突已獲披露及已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對待。
  3.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4段(利益衝突)規定,企業融資顧問應該避免參與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工作。該準則第4.1段(利益衝突)規定,企業融資顧問應該:(a)採取一切合理程序,防止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b)避免不公平地將本身利益凌駕於客戶利益之上;及(c)在客戶掌握資料後給予同意亦不能解決有關衝突的情況下,退出或拒絕接受任何與客戶利益有重大利益衝突的委任。
  4. 請到上訴審裁處網站參閱上訴審裁處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編號2022年第4號”作出的裁定。
News captured as of:2023-09-30 11:27:08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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